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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施发宽,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法定代表人:涂少学,总经理。被执行人:方西全,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