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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于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于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475号原告钟某,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于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牛某,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钟某诉于某民、牛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君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