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大宏、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宏,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宏,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东里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69412551-X。本院在执行张大宏与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大宏2017年2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01320.00元,现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