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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焕明与刘海兵、河源市世捷开元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焕明,刘海兵,河源市世捷开元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财保6号申请人朱焕明,男,住东源县骆湖镇被申请人刘海兵,男,住东源县骆湖镇被申请人河源市世捷开元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申请人朱焕明与被申请人刘海兵、河源市世捷开元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海兵驾驶的车牌号为粤P***车辆壹辆,保全限额50000元。案外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额度人民币5万元为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且为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河源市世捷开元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PX**重型自卸货车壹辆。扣押车辆由东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灯塔中队保管。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刘海兵、河源市世捷开元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悦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