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敏华、谭新宁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华,谭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吴敏华,女,193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党思,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新宁,女,1961年3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吴敏华与谭新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新宁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敏华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汉云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