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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喻琼与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琼,刘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琼。被执行人:刘钟。申请执行人喻琼与被执行人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660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4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喻琼与被执行人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72096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