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娥娥、刘小娥与张润生、张爱生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娥娥,刘小娥,张润生,张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娥娥,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小娥,女,1984年6月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张润生,男,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张爱生,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娥娥、刘小娥与被执行人张润生、张爱生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爱生在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门信用社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爱生在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门信用社的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