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波、韩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波,韩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625号原告: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天润新苑9号楼。法定代表人:邵洪涛,执行董事。被告:田波,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韩冬梅,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波、韩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