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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法定代表人谷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法定代表人朱广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016元(其中本金370000元、案件受理费7888元、执行费6318元、利息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3月2日共3981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