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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毛杰、张茂伦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杰,张茂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毛杰,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茂伦,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华宁集团职工,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杰与被执行人张茂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扣划,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1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张士伟审判员  薛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二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