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敦化市易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关向利、张天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向利,张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关向利,男,汉族,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天刚,男,汉族,现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敦化市易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关向利、张天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