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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静与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姚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589号原告:周静,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姚建明,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周静诉被告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周静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静负担。审 判 长  顾 硕审 判 员  黄菲菲人民陪审员  梅胜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