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静与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姚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589号原告:周静,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姚建明,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周静诉被告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周静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静负担。审 判 长 顾 硕审 判 员 黄菲菲人民陪审员 梅胜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