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511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3230137W。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华,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富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建华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免交)。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