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新华与邹国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华,邹国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55号原告:沈新华,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国兴,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与被告邹国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国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对被告邹国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沈新华负担。审判员 杨金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逸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