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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新华与邹国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华,邹国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55号原告:沈新华,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国兴,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与被告邹国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国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对被告邹国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沈新华负担。审判员  杨金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逸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