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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周宝明、周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周宝明,周小强,孔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023341-3,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陆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定荣,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周宝明,男,1947年12月28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周小强,男,1975年10月6日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孔晓明,女,1981年11月12日,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宝明、周小强、孔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周宝明、周小强、孔晓明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