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家蓉与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蓉,刘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蓉,女。被执行人刘登云,男。张家蓉与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开江执字第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刘登云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现因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登云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