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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焦作市山阳区壹里洋场上上酒吧、焦作市山阳区鑫龙泉洗浴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洋,焦作市山阳区壹里洋场上上酒吧,焦作市山阳区鑫龙泉洗浴中心,李海超,李新房,王佳佳,冯树谋,靳胜,王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311号原告李海洋,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蒙洋,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壹里洋场上上酒吧,住所地。经营者李海超。被告焦作市山阳区鑫龙泉洗浴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北段。经营者李新房。被告李海超,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被告李新房,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被告王佳佳,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被告冯树谋,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被告靳胜,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被告王玉成,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诉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壹里洋场上上酒吧、焦作市山阳区鑫龙泉洗浴中心、李海超、李新房、王佳佳、冯树谋、靳胜、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聪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