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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永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村民委员会,即墨市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宋永新,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村主任。被执行人:即墨市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克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永新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村民委员会、即墨市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即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