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学华、翟树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华,翟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华,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翟树仁,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惠民县人,住滨州市惠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华与被执行人翟树仁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翟树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0)高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