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03号原告任某某,女,199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丽,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