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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03号原告任某某,女,199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丽,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