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战靖梅与刘庆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靖梅,刘庆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6767号原告:战靖梅。被告:刘庆竹。战靖梅诉刘庆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战靖梅到庭参加诉讼,刘庆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战靖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庆竹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要求刘庆竹从2016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20000元全部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0日,刘庆竹因缺少资金向战靖梅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战靖梅多次索要此款,刘庆竹未给付此款,故诉至法院。刘庆竹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战靖梅提交的刘庆竹的借据一张,能够证实刘庆竹于2014年9月20日向��靖梅借款20000元,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战靖梅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0日,刘庆竹向战靖梅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认为,刘庆竹向战靖梅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战靖梅请求刘庆竹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战靖梅和刘庆竹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战靖梅要求刘庆竹自起诉之���按年利率6%支付战靖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战靖梅借款20000元;二、被告刘庆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战靖梅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823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刘庆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刘庆竹会负担(此款原告战靖梅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庆竹一并给付原告战靖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勇审 判 员 崔明月人民陪审员 由长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诗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