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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朱世武、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山,朱世武,徐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山,男,1959年9月1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朱世武,男,1962年1月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徐丽英,女,1960年1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福山与被执行人朱世武、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