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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303号原告:马某,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某1,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现在湛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马某与被告离婚离婚。事实和理由:被告游手好闲,不仅不外出找工作,还染上吸毒恶习。被告长期吸毒,对家庭、小孩未尽到义务,全靠原告外出工作赚钱抚养小孩成人。2009年起被告曾因吸毒被公安局派出所拘留。2016年12月,被告又因吸毒被送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2016年3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鉴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准离婚。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2。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被告染上吸毒恶习之后,夫妻产生了矛盾。原告责怪被告不寻找工作,不照顾家庭、小孩,全靠其一人维持家庭生活。被告染上毒瘾之后,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但均无效果。2016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2016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6)粤08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其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被告亦未戒除毒瘾。2016年12月后,被告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向被关押在湛江市第一强制戒毒所戒毒的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并询问了其对离婚的态度。被告表示不愿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016)粤08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问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前后虽然感情较好,但1999年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后,未能尽父亲及丈夫的责任,对家庭及妻子缺乏关心、帮助,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后,两人未能和好。被告未能解除毒瘾,判决后又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导致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夫妻关系已无改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