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侯欣妮、薛维娜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欣妮,薛维娜,张建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欣妮,女,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系上诉人侯欣妮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维娜,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刚,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欣妮因与被上诉人薛维娜、张建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欣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欣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侯欣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