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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侯欣妮、薛维娜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欣妮,薛维娜,张建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欣妮,女,200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系上诉人侯欣妮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维娜,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刚,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欣妮因与被上诉人薛维娜、张建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欣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欣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侯欣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