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郑家镇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2017)陕0429执2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4500元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