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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4号申请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974529。法定代表人:牛跃华。被申请人: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幢19楼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69695468J。法定代表人:芶皓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60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