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立涛与张凤岐、孙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涛,张凤岐,孙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338号原告:张立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铭,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岐,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文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立涛与被告张凤岐、孙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涛及其诉讼代理人胡秀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岐、孙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孙文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张凤岐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孙文峰为连带保证人。被告张凤岐自借款始至今不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方式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凤岐、孙文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并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录音资料及证人李林、张立民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凤岐向原告张立涛借款属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张凤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文峰为被告张凤岐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凤岐、孙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涛借款30000元;二、被告孙文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文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张凤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凤岐、孙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