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金鑫申请执行方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鑫,方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苏金鑫,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宁远镇太兴村巨发屯。被执行人方力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宾县大地花园门市。本院在执行苏金鑫申请执行方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8.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外出不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