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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634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赵峰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赵峰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634号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戴志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琦,女,199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峰斌,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与被告赵峰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8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8民初7367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峰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