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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学振与国投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振,国投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34号之一原告:袁学振,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国投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家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雪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袁学振与被告国投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袁学振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学振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袁学振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齐素娟书 记 员 田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