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464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464号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泛美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余,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法定代表人:许咸晶,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