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唐兆和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兆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46号原告:唐兆和,男,194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陈国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兆和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源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为6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