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雷与耿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耿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892号原告:徐雷,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耿春红,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与被告耿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雷负担。审判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