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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秀巧与靳江秒、郑占川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巧,靳江秒,郑占川,晋州市万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555号原告:张秀巧,女,汉族,1976年8月2日生,住晋州市。被告:靳江秒,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生,住晋州市。被告:郑占川,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市万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朝阳街南侧。法定代表人:贾晓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秀巧与被告靳江秒、郑占川、晋州市万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张秀巧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