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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冰与李阳升、刘晓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李阳升,刘晓霜,李晨辉,程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28号原告:刘冰,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李阳升,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告:刘晓霜,女,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被告:李晨辉,男,汉族,1956年3月19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告:程小艳,女,汉族,1955年8月21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卫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据此,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卫宾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章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