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21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大溇居委会柯东综合服务中心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2852476J。法定代表人:盛雯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10-4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7731928-X。法定代表人:邱德君。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绍兴柯桥睦发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96452元,案件受理费1101元,但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债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宏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仁康代理审判员 沈 尧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