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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雪梅与张凤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雪梅,张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79号申请人:苏雪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张凤龙,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雪梅与被申请人张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苏雪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凤龙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3,120.00元(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乃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