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陈济平与吴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济平,吴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13号原告陈济平,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吴桂枝,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济平与被告吴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济平于2017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济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济平负担。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