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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陈济平与吴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济平,吴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13号原告陈济平,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吴桂枝,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济平与被告吴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济平于2017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济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济平负担。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