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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江天宏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江天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22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金融大厦。负责人:郑晖,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天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皇社村。法定代表人:姚知敏,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浙江天宏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东凰屿村的不动产(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第44-9587号),查封金额以460万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天宏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东凰屿村的不动产(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第44-9587号),查封金额以460万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