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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白艳与侯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白艳,侯长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68号原告:黄白艳,女,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敬一,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侯长海,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卫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白艳诉被告侯长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黄白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白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白艳负担。审判员  谷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淳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