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白艳与侯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白艳,侯长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68号原告:黄白艳,女,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敬一,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侯长海,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卫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白艳诉被告侯长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黄白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白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白艳负担。审判员 谷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淳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