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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沈再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再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4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再干,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唐集镇沈庄村沈中组**号;2015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再干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再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沈再干途径本区合庆镇青暮路XXX号对面空地时,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苏HNXX**福特牌轿车右前车窗未关,遂起歹念,伸手从车内副驾驶储物箱内窃得价值人民币756元的金利来牌男式皮夹一只,内有银行卡3张、人民币4.13元、新加坡元28.8元、美元1元、韩国元1,000元。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沈再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窃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再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沈再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沈再干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再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再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再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再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沈再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再干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财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已发还)。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再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财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