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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吉辉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政平财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吉辉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100号申请变更人:天津政平财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1号方盛商务楼203室。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吉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园(张家窝工业区)田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凤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5。法定代表人:李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跃,男,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5。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宝吉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吉辉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电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政平财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平财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证据。本院查明,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30651号民事调解书,中铁六局电务公司应向宝吉辉公司支付货款574048.8元。2016年1月29日,政平财聚公司与宝吉辉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中铁六局电务公司已向宝吉辉公司支付了货款20万元;余款374048.8元未给付。宝吉辉公司将其对中铁六局电务公司享有的374048.8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政平财聚公司,用于冲抵宝吉辉公司对政平财聚公司同等金额的欠款。同日,宝吉辉公司以”债权转让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了中铁六局电务公司。2016年10月,中铁六局电务公司向政平财聚公司支付了货款5万元。2017年1月9日,宝吉辉公司持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中铁六局电务公司向其支付货款324048.8元。在执行过程中,中铁六局电务公司再次向政平财聚公司支付了货款20万元。申请执行人宝吉辉公司述称,债权转让情况属实,同意变更政平财聚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铁六局电务公司述称:已收到宝吉辉公司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权转让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政平财聚公司与宝吉辉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其合法有效。现宝吉辉公司已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中铁六局电务公司,故宝吉辉公司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30651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债权已由政平财聚公司受让,该债权转让亦应对被执行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政平财聚公司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06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天津市宝吉辉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天津政平财聚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审 判 长  潘亮洁审 判 员  苏君彦代理审判员  朱卉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