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某犯行贿一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倩、书记员赵匡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任德州市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德州市市立医院分院药剂二科门诊西药房组长刘某贿赂款共计3.1万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付某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可对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任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获取德州市市立医院下属单位德城区肛肠医院药品库存及销售信息,多次以信息费名义,给予时任德城区肛肠医院药剂二科门诊的刘某好处费,共计31000元。2017年1月6日,被告人付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自2003年3月至今,任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药品的销售及回款的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机构类型系企业法人。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付某与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4、收条复印件,证实证人刘某于2015年3月给被告人付某出具收条,收到信息费共计31000元的情况。5、中国共产党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机关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系中共党员的事实。6、德州市市立医院出具的刘某任职证明、干部履历表复印件,证实证人刘某的任职情况。7、德州市市立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德城区肛肠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德州市市立医院出具的证明,分别证实德州市市立医院系事业法人、德城区肛肠医院隶属于德州市市立医院等情况。8、书证,证实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向德城区肛肠医院销售药品的业务往来情况。9、德城区肛肠医院2011年度药品招标价格汇总表,证实该院2011年药品招标目录中涉及的药品品名、规格、产地、中标价、配送公司等情况。10、德城区肛肠医院2015药品招标流程,证实该院2015年药品招标流程内容以及药品招标、采购计划的分配原则等情况,附有招标后每个药品的提供公司名称、药品的名称、半年采购量、中标价等内容。11、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付某的归案情况。12、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付某出生于1978年4月19日,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刘某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在任德城区肛肠医院药剂二科门诊西药房组长期间,多次为被告人付某提供医院的购药及畅销药品信息,付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给其送现金共计31000元的事实。2、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德州市市立医院德城区肛肠医院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要负责药品的计划、采购和保管,药品的调剂发放等工作,药品采购是通过招标进行的。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借鉴市立医院的药品招标流程后,自己制作一个药品招标流程制度,以后的招标都是按照这个制度来执行的,包括2011年和2015年的两次招标流程是一样的,基本上是由中标公司来供货,比如阿奇霉素针的中标公司是泰康五部,医院需要这种药时先与泰康五部联系,如果泰康五部无货,就与其他中标公司联系,即使其他公司的价格高,也要保证临床用药,如果其他中标的公司都没有货,还会从没有中标的公司进货。2011年招标确定的供货商中有泰康五部。(三)被告人供述付某的供述,证实从2013年上班年开始,其负责做���务、跑业务量,为了多拉业务,其就需要提前获得医院的购药计划和信息,以便提前知道医院需要的药品,增加供药机会。为此,其就经常到痔瘘医院(即德城区肛肠医院)的药房跑,找药剂科的刘某聊天,以获取医院需要的药品信息,为了感谢刘某给其提供的购药信息,其多次给刘某送钱,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截止到2015年2月份,其共送给刘某31000元,后来刘某还给其打了收条。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行贿事实,可视为有自首情节;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为打击犯罪,��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蔡明霞人民陪审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全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