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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学松与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松,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第2282号原告:刘学松,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61211444。法定代表人:俞爱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洪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松诉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松以需要回去重新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8元,由原告刘学松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