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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财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包颖、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颖,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财保7号之一申请人:包颖,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李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62337539。法定代表人:武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申请人包颖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如期支付借款及利息29.6万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修国用(2013)第10号土地使用权,及修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包颖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修国用(2013)第10号土地使用权;查封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修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