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毅平审判员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