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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云昆与梁文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昆,梁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黄云昆,男,壮族,1983年6月21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梁文丽,女,壮族,1984年7月5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黄云昆与梁文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云昆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文丽应支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并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7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人3000元款项,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梁文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云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