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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东元与高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东元,高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范东元,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高胜杰,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东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胜杰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03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