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克吉与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吉,马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第1247号原告:杨克吉,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勇,男,32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杨克吉与被告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克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克吉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