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宗贤与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宗贤,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62号原告:牛宗贤,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0710286367。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都襄湾壹号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648960847。法定代表人:赵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牛宗贤诉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宗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宗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牛宗贤负担。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